飼料用大豆粕(NY/T131-89)
Soybean meal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飼料用大豆粕的質量指標及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以大豆為原料以預壓一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飼料用大豆粕。

2 引用標準
GB 5490-5539糧食、油料及植物油檢驗
GB 6432-6439飼料粗蛋白海利魚粉、粗脂肪、粗纖維等項測定方法
GB 8622大豆制品中尿素酶的活性測定

3 感官性狀
本品呈淺黃褐色或淡黃色不規則的碎片狀,色澤一致,無發酵、霉變、結塊、蟲蛀及異味異嗅。

4 水分
水分含量不得超過13.0%。

5 夾雜物
不得摻入飼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質,若加入抗氧化劑、防霉劑等添加劑時,應做相應的說明。

6 質量指標及分級標準
6.1 以粗蛋白質、粗纖維、粗灰分為質量控制指標,按含量分為三級,見下表。
等 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質量指標
粗蛋白質%  ≥44.0   ≥42.0   ≥40.0
粗纖維%   >5.0    <6.0    <7.0
粗灰分%   <6.0    <7.0    <8.0
6.2 各項質量指標含量均以87%干物質為基礎計算。
6.3 三項質量指標必須全部符合相應等級的規定。
6.4 二級飼料用大豆粕為中等質量標準,低于三級者為等外品。

7 脲酶活性允許指標
7.1 脲酶活性定義為在30±5℃和PH值等于7的條件下,每分鐘每克大豆粕分解尿素所釋放的氨態氮的毫克數。
7.2 飼料用大豆粕的脲酶活性不得超過0.4。

8 檢驗
8.1 水分、粗蛋白質、粗纖維、粗灰分的檢驗,按照GB6432-6439的有關規定執行。
8.2 脲酶活性的檢驗按GB8622執行。

9 衛生標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飼料衛生標準的規定。

10 包裝、運輸和儲存飼料用大豆粕的包裝、運輸和儲存,必須符合保質、保量、運輸安全和分類,分級儲存的要求,嚴防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1998-10-11批準 1989-09-0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