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答復

  北京市農業局:你局《關于法律解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相關內容的請示》(京農文〔2013〕1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方可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養殖者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使用自行配置的飼料,無需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但不得對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飼料。

  農業部辦公廳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