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釋義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釋義
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釋義】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概念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有可能引發或傳播動物疾病,如瘋牛病、癢病就是因使用來源于反芻動物的飼料飼喂反芻動物造成的。而其他動物疾病也會因為加工過程的不安全因素而通過飼料途經傳播;另一方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自身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在加工過程中摻入或殘留一些有毒有害物質,會直接影響到飼料產品的質量安全,如皮革蛋白粉作為鞣制皮革的副產物,其中含有重金屬鉻,不經過有效的處理將導致飼料產品中鉻超標,即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要求,從而影響飼料產品的質量安全。
基于上述兩個原因,農業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并頒布了本辦法,通過加強動物源性飼料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嚴格防范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
第二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管理工作。
【釋義】農業部在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的主要職責:一是制定管理辦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并指導監督省級飼料管理部門開展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對從事《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審核的評審員進行培訓;二是根據動物疫情發布禁止(或解禁)某些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公告。宣布禁止進口(或出口)可能傳播動物疫病或存在質量安全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或含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其他飼料產品;三是辦理進口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登記手續,核發《登記許可證》。四是制定相關產品的質量標準、檢測方法標準和安全衛生標準。五是對涉及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的重大案件和跨省(市、區)大要案進行督查,下達全國動物源性飼料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管理工作。省級飼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審核發放工作,并對縣、市飼料管理部門進行指導,查處重大案件和協調督查跨地區案件,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源性飼料產品質量監督檢測計劃。縣市級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是指以動物或動物副產物為原料,經工業化加工、制作的單一飼料。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目錄由農業部發布。
【釋義】首先要明確的是本辦法調整的對象是經工業化加工、制作的動物或動物副產品,直接作為飼料飼喂的肉類、魚類、動物副產品不在本辦法的管理范圍。同時,明確動物源性飼料作為單一飼料管理,是《條例》管理的對象。《條例》中的管理內容適用于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單一飼料也要遵從《條例》中有關產品審定、禁止、淘汰等方面規定。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目錄由農業部發布,目前已隨辦法發布,并在執行過程中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定期的修訂。
第二章 企業設立審查
第四條 設立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后,方可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釋義】《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不是新增加的行政許可項目,而包含在國務院發布的飼料行政許可“飼料企業設立審查”項目之中。《合格證》的審核發放制度是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針對動物源性飼料產品這種特殊的單一飼料,對照《條例》中企業設立條件而制定的。同時,根據《條例》的規定,《合格證》審核發放工作應在企業登記之前,各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要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調,以保證該項審批順利實施。
第五條 設立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廠房設施
1.廠房無破損,廠房及其附屬設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應的防蠅、防鼠、防鳥、防塵設備和倉儲設施;
3.相應的更衣室、衛生間、洗手池。
(二)生產工藝及設備
1.生產工藝和設備能滿足產品的安全衛生和質量標準要求;
2.相應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設施。
(三)人員
1.技術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生產工藝,從事相應專業工作2年以上;
2.質量管理及質檢機構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相應專業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種從業人員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四)質檢機構及設備
1.設立質檢機構;
2.設立儀器室(區)、檢驗操作室(區)和留樣觀察室(區);
3.質量檢驗所需的基本設備。
(五)生產環境
1.企業所在地遠離動物飼養場地,最小距離1000米。如靠近屠宰場所,需有必要的隔離措施;
2.廠區內禁止飼養動物;
3.生產廠區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產加工、成品儲存等區域分開,保證成品和原料單獨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六)污染防治措施
完備的廢棄物收集、處理系統和污染防治設施,其排放符合環保要求。
【釋義】上述六項條件是逐一對照《條例》的企業設立條件制定的,是統一的要求,不同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將分品種細化。
第六條 申請設立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的,應當填報《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申請書》,并提供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申請書》可以從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免費領取或從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載。
【釋義】本條除申請書外要求提供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是指廠區布局圖、工藝流程圖、特殊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環保部門發放的證明等。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行政許可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為方便申請者獲得《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申請書》的格式,在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feed.org.cn)的網頁上掛載了申請書表格,各省級飼料管理部門也要準備充足的紙質申請書已備企業索取。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收到《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的材料審核,交評審組評審;并在收到評審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決定不予頒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樣式由農業部制定。
【釋義】本條是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時限設置的。應當注意的是,在受理時要有時間記錄,并有標明受理人和時間的受理單。同時,注意受理和接收的區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之前這段時間不應計算在受理時間內。受理計時應從申請材料符合規定時計算。還要注意不予辦法《合格證》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樣式由農業部制定。
第八條 評審組由評審員、技術專家3-5人組成,評審員須經農業部培訓合格。
評審組應當對申請人的生產條件進行實地考察。
【釋義】農業部負責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檢測機構的評審員培訓工作,培訓工作分階段進行,對培訓合格的人員發給相應的培訓證書。評審員的構成應包括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技術專家。從以往經驗來看,由于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域大,生產企業多,可適當選擇一些縣市飼料管理部門的人員參加評審工作,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可采取跨區評審的形式,以較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檢測部門對飼料產品的熟悉程度較高,專業知識較多,建議吸納一些從事檢測工作的人員參與評審工作,也為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工作奠定基礎。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評審和現場考察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時限內。
第三章 生產管理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生產管理制度;
(三)檢驗化驗制度;
(四)標準及質量保證制度;
(五)安全衛生制度;
(六)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七)計量管理制度。
【釋義】上述各項制度均是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于飼設立料企業的基本制度,以保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
第十條 企業原料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采購和出庫有完整記錄,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采購腐敗、污染或來自動物疫區的動物原料;
(二)原料分類堆放并明確標識,保證合格原料與不合格原料、哺乳類動物原料與其它原料分開。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三)原料使用遵循先進先出原則。使用前進行篩選,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無害化處理。
【釋義】原料控制是保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的基本前提。原料控制應遵循保證可追溯、新鮮度、分類堆放的原則,從源頭上保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過程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在廠區內堆積不必要的器材、物品,以免有害生物孳生;
(二)對用于制造、包裝、儲運的設備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
(三)使用同一設備生產不同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前,應當對設備進行徹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四)操作人員應當有健康證明,特殊作業人員須半年體檢一次;
(五)嚴格按照生產工藝流程生產;
(六)制作生產記錄,包括原料種類、原料數量、生產日期、產品數量、生產工藝條件等內容,并至少保存二年。
【釋義】對生產過程的管理側重于安全衛生方面的管理,因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從廠區環境、包裝運輸、設備清洗、工藝流程和人員健康等方面進行了規范,第(六)項則是為了保證生產過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二條 企業成品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品檢驗合格,并制作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檢驗項目包括:總菌數、大腸桿菌、沙門氏菌、重金屬、特定病原菌等安全衛生指標;
(二)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質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導致品質破壞時,立即予以銷毀,并追查原因,制作記錄;
(三)成品分類存放,防止誤裝混裝。
【釋義】成品管理是產品出廠前的最后一關,本條對成品檢驗、特殊情況處理、成品碼放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 產品包裝物不得破損,并附具明確、醒目的標識和標簽。
包裝物需重復使用的,應當進行清潔、沖洗、消毒。
【釋義】包裝和標簽是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管理的薄弱環節,不僅不利于消費者的使用,而且給摻雜使假提供了可趁之機。因此,本條對包裝物和標簽加以強調,并作了提示性規定。
第十四條 產品標簽應當符合國家飼料標簽標準,并標明動物源名稱和《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編號。
乳及乳制品之外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還應當在標簽上標注“本產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
【釋義】本條是針對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標簽的特殊要求。其中《合格證》編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而“本產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是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事項。
第四章 經營、進口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產品經營者購進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時,應當核對產品標簽、產品質量合格證。
禁止經營標簽標注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釋義】本條是對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經營者從事銷售作的規定,重點是標簽及內容和產品質量合格證。
第十六條 進口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應當按照《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進口產品登記證。
禁止進口動物疫情流行國家(地區)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禁止進口經第三國(地區)轉口的動物疫情流行國家和地區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釋義】本條是針對進口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規定。包括產品登記證和禁止事項。關于禁止事項的發布,目前的執行方式是,農業部和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禁止進口的公告后即行禁止。因此,各級飼料管理部門和進口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經營企業要密切關注禁令發布動態,掌握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對已獲得產品登記證的進口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在農業部宣布禁用后,其產品登記證自禁用之日起失效。獲證企業應當將產品登記證退回農業部,由農業部注銷并予公告。
農業部宣布暫停進口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其產品登記證在暫停期間停止使用。
【釋義】本條是針對禁用或禁止進口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后,對其產品登記證的處理方式。禁用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是長期的,而暫停進口是階段性的。如歐盟2000年禁止生產、銷售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后,我國宣布禁止從歐盟進口多種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其中反芻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禁令將延續到歐盟不存在瘋牛病風險為止,但歐盟生產的魚粉或以僅包含魚粉等水生動物成分飼料將會解除禁令,前者為禁用,后者為暫停進口。
第十八條 禁止在反芻動物飼料中使用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釋義】本條是對使用環節的禁止性規定。要注意的是兩點,一是乳和乳制品可以在反芻飼料中使用,原因是科學證明乳及乳制品不傳播瘋牛病、癢病。但高油脂的代乳粉要明確其油脂的來源,如果是動物來源也是不安全的,因此要確認其為植物油脂。二是雖然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在反芻動物飼喂過程中使用可以提高其生產性能,但由于我國目前的動物源性飼料摻雜現象嚴重,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非反芻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中含有反芻動物成分,也會導致瘋牛病和癢病的發生和傳播,因此禁止在反芻動物飼料中使用所有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乳及乳制品除外)。
第十九條 禁止經營、使用無產品登記證的進口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禁止經營、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釋義】本條是有關經營、使用環節核對相關證書及禁止事項。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應當填寫生產經營狀況備案表,于每年3月底前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表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免費提供,企業也可從中國飼料工業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載。
農業部不定期對備案工作進行督查。
【釋義】本條設立了生產企業年度備案制度及其監督檢查制度。年度備案是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的一項義務,飼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備案提供的信息全面掌握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是將企業的自我監督和管理部門的監督結合的一種方式。農業部不定期對備案工作進行督查,則體現了《行政許可法》中強調的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
需要強調的是,備案并不是一種許可或審批,而屬于《行政許可法》第61條第1款規定的通過“核查材料”來履行監督責任的制度,其目的是使飼料管理部門掌握有關信息,以便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及時進行監督。相對人只要如實填報了有關材料并提交飼料管理部門即完成備案義務,而不需要飼料管理部門的審批。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不定期對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但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收受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釋義】本條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強調對行政許可項目加強日常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的。從飼料行業管理的現實看,重許可、輕監督的現象普遍存在,不僅影響了行政許可的有效實施,而且會給動物源性飼料產品質量安全帶來隱患。因此,各級飼料管理部門要加強該類產品的日常監督,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備案和現場檢查中,發現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存在嚴重安全衛生隱患或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情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調查,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釋義】本條規定了飼料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所應履行的職責。雖然依法調查、及時查處是各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但由于各種原因一些違規行為不能及時依法查處也屢見,不作為現象也存在。本條在此突出強調了飼料管理部門的職責。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中的違法行為發現機關和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并不完全一致,如“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可能是由縣、地級飼料管理部門發現的,但在收回、注銷《合格證》的情形下,則要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各級飼料管理部門一定要認真履行職責,不能以罰(款)代收(證)。
第二十三條 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收回、注銷其《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并予公告:
(一)基本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已不具備基本生產條件或安全衛生條件的;
(二)停產兩年以上的;
(三)破產或被兼并的;
(四)遷址未通知主管部門的;
(五)買賣、轉讓、租借《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
(六)連續兩年沒有上報備案材料,經督促拒不改正的。
【釋義】本條列出六種應注銷《合格證》的情況,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的。由于在上述情形下,生產企業已不具備安全衛生合格的條件,故應當收回、注銷其《合格證》。收回、注銷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對相對人懲戒、制裁,而是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終止已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被許可人的資格,故不是行政處罰。但在執法程序上,要參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撤銷其《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并予公告,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釋義】本條是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對上述行為的處罰要由做出行政許可的機關做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注意證據的取得和履行相應的程序。
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合格證》的,屬于不應當獲得許可而獲得許可的情形,因此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在發現后,應當予以撤消,撤消的效力原則上溯及發證之日。這與作為行政處罰一種的吊銷是有區別的:吊銷是相對人合法獲得許可后,由于利用許可從事違法活動而被許可機關終止其許可資格,吊銷的效力從吊銷之日起算,不溯及發證之日。
第二十五條 買賣、轉讓、租借《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九條的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合格證》的取得與特定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件密切相關,如果允許轉讓就失去意義,因此依法不得轉讓。
本條所稱買賣《合格證》是指一個取得《合格證》的企業將其擁有的《合格證》有償出售給另一個未取得《合格證》的企業;轉讓是指一個取得《合格證》的企業將其擁有的《合格證》通過共同使用的方式供其它未獲得《合格證》的企業使用;轉借是指一個取得《合格證》的企業將其擁有的《合格證》在一定時間內出租、出借給未獲得《合格證》的企業使用。上述三種行為均導致未取得《合格證》的企業冒用他人的《合格證》。因此,對買賣、轉讓、租借雙方均應按本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未取得或假冒、偽造《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與第二十六條內容相近,屬于單方行為,因此處罰方式相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針對原料、生產過程和成品3個環節違規處理的條款。
對于這類違法行為,應當遵循先教育、后處罰和先輕后重的順序,不能不教而誅。在發現相應違法行為后,要先指出,給予書面警告并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間和整改合格后,要加強對違法行為人的檢查,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的,則要給予罰款處罰。
第二十八條 經營、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對經營、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企業或個人進行處罰的規定。由于這類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因此在責令改正的同時,要給予罰款處罰。
第二十九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釋義】本條規定其他違規行為的處罰與《條例》銜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
【釋義】本條規定了本辦法頒布前已經從事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限。由于此前已設立的企業要根據本辦法規定進行各方面的整改,因此給予半年的準備時間以保證過渡期的轉換。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規定了本辦法施行的起始時限。根據《關于貫徹實施〈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要求,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對重點產品品種辦理《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
附件: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目錄
一、肉粉(畜和禽)、肉骨粉(畜和禽)
二、魚粉、魚油、魚膏、蝦粉、魷魚肝粉、魷魚粉、烏賊膏、烏賊粉、魚精粉、干貝精粉
三、血粉、血漿粉、血球粉、血細胞粉、血清粉、發酵血粉
四、動物下腳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發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雞雜粉、腸粘膜蛋白粉、明膠
五、乳清粉、乳粉、巧克力乳粉、蛋粉
六、蠶蛹、蛆、鹵蟲卵
七、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氫鈣、蝦殼粉、蛋殼粉、骨膠
八、動物油渣、動物脂肪、飼料級混合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