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粉生產管理暫行規定
魚粉是水產加工品的組成部分,也是飼料工業的重要原料之一。國家鼓勵具備生產條件的國營企業、鄉鎮企業和社員個人,充分利用當地的魚粉資源,從事魚粉生產。為了加強魚粉生產管理,提高產品質量,適應禽畜飼養業、水產養殖業的發展需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一切從事魚粉生產的國營、鄉鎮企業、各種聯營企業和個人,須持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按《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得進行生產。
第二條 凡生產魚粉的單位,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原料來源要符合國家《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魚粉生產單位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魚粉部頒標準(Sc118-83),并按標準分等級銷售產品。低于標準的產品為等外品。
第四條 生產單位要建立和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生產中嚴守操作規程,設有必要的檢測手段。生產規模過小無力單獨設立的,可以聯合設立,或委托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檢測。產品出廠前必須經過檢驗,并附產品質量檢驗證。
第五條 魚粉價格,實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劣質劣價;產需雙方要遵守國家物價政策,服從當地物價管理,做到價格合理,買賣公平。
第六條 嚴禁在魚粉中摻雜使假,欺騙用戶,牟取暴利。對違犯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造成用戶經濟損失者,應予賠償,并追究責任。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凡用魚粉與其他飼料制成的配合、混合飼料,不準作為“魚粉”出售。
第七條 魚粉生產單位的生產、基本建設、技術革新、設備改造、三廢治理、要按隸屬關系分別納入各級主管部門的計劃,以促進生產發展。
魚粉生產主管部門,應鼓勵各生產單位采取多種辦法集資,實行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加快魚粉生產技術改造的進程。
第八條 魚粉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對魚粉產品質量定期進行檢查,開展產品質量評比和經驗交流活動。生產單位要不斷加強管理,革新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爭創優質產品。對于產品質量差,經濟效益低的生產單位,其主管部門應積極幫助整頓,限期改正。
第九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所有魚粉生產單位和個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上報備案。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1984年7月1日起執行